軍裝警辱罵截查街上圍觀文宣市民 恐嚇「拉你入新屋嶺」
- Date2020-04-17
- Case ID 55790
2020年4月17日下午3時許,觀塘同仁街近港鐵站A出口位置,有數名男子在民政事務處壁報板(即觀塘連儂牆)上張貼文宣,內容為變態辣椒Rebel Pepper所畫的「病毒之王習近平」,諷刺國家主席習近平及武漢肺炎疫情。突然,有衝鋒車駛到現場,警員下車後圍捕這批男子,行動隨即引起市民圍觀以及用手機拍攝。其間,一名警長失控辱罵圍觀市民,令市民感到相當不滿。未幾大批警員到場增援,並將其中數名圍觀市民帶到防線後調查,這名警長得勢不饒人,不斷挑釁其中一名被調查市民,例如「收皮啦」、「傻X咗呀」、「曱甴」、「望住我啊」、「入新屋嶺」等。
在場有電訊sales不恥警方的行上前聲援,亦遭對方截查,其後多架衝鋒車到場,大約有20名警員在場戒備,氣氛一度緊張。至下午4時許,被查市民和張貼文宣男子均被警員帶返警署,在場警員用黑色膠袋遮蔽文宣後,亦陸續收隊離開現場。
警方其後表示,下午約3時接獲報案,指有人於觀塘同仁街與觀塘道交界一牆上張貼海報,警員到場截停一名男子並進行調查,該名29歲姓麥本地男子涉嫌干犯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第104A條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,遂向他發出定額罰款告票。
觀塘區議員梁翊婷跟進個案,她在社交網站表示已聯絡律師團隊提供協助,張貼文宣的被捕人士下午4時許已獲釋,但被罰款1500元。
《香港法例》第232A章 《警察(紀律)規例》第I部第3條:
(c)對良好秩序及紀律有損的行為;
(j)在執行職責的過程中,或在關乎警隊履行任何職責或職能方面,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;
《香港法例》第200章 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24條:
禁止某些恐嚇作為
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——
(a)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、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;或
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——
(i)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;或
(ii)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;或
即屬犯罪。(將1920年第13號第2條編入)
《警察通例》第44章第44-05條:
2. 人員應盡可能以有禮貌的態度進行搜查,並須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