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31七個月 被捕人士被打至滿口流血
- Date2020-03-31
- Case ID 47445
警方突然於荔枝角道衝入太子道西,其中一名男子被制服。其男子滿口鮮血,迅速地被帶上警車,地面留有一攤血跡。
《香港法例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19條:
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
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,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,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可處監禁3年。
《警察通例》第29章第29-01條:
7. 為了證明調查結果有事實根據,調查人員務須時刻緊記以下各點:
(a) 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;達到目的後,已立即停止使用;以及
(b) 所使用的武力按當時情況是合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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